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答辩是商标异议申请被商标局收到后,商标局会向商标申请人发出通知。商标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收到通知文件30天)内针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异议答辩的理由:
1.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志。 例如:地理标志,包含,绿色,环保等字眼的商标。
2.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申请注册的商标 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商标申请人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而取得注册所引起的争议。
商标异议的流程:
1.商标案件梳理
2.签订代理委托合同,整理证据材料
3.律师撰写异议理由书
4.提交异议申请,商标局受理
商标异议需要的文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商标代理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