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报送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完成。其中,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还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报送月度报告,即基金净值信息。
单只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顾问管理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报送基金净值信息,此类基金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暂不作要求。
自2017年1月1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 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进行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报告的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