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相关从业人员凭借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合理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及地区都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则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地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坏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资产的水平,因此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做出严格限定,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机构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
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申请成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要依照本国或本地区的有关证券投资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审核内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及良好的信誉,是否具备经营、运作基金的硬件条件(如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等)、是否拥有专业的人才及明确的基金管理计划等。